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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江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聪驰与被执行人南京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聪驰,南京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江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马聪驰,男,1973年5月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南京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西路89号。法定代表人杜德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3)浦江民初字第416号马聪驰与南京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泉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聪驰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泉城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江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吴明龙审判员 吕春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