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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235号原告:苏某(又名赵章珠)。委托代理人:夏振华。委托代理人:夏晓智。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华。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兴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振华、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二子:长子取名苏江福,于1988年8月24日出生;次子取名王阿海,于1990年1月20日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脾气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未曾建立。尤其是被告脾气孤僻,任性行事,夫妻间缺乏沟通和理解,毫无关心体贴可言。且被告家庭观念淡薄,对家庭子女漠不关心。2010年3月间,夫妻发生纠纷后,原告只得外出打工,从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1、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婚姻和生育二子情况属实。但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平时本人没有参与赌博,也没有实施家庭暴力。虽然夫妻在外经商造成亏损,但债务不多,只要夫妻共同努力,完全可以偿还的。综上,本人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希望调解夫妻和好,请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二子:长子取名苏江福,于1988年8月24日出生;次子取名王阿海,于1990年1月20日出生。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有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疏远。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被告和其婚生二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经当庭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关系,其婚姻受法律保护。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有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有所疏远,但并无实质性的矛盾。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却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为家庭子女着想,夫妻仍有希望恢复和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华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