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晓罗与被告曹明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罗,曹明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陈晓罗,男,1965年11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施慧,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明功,男,1963年7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罗诉被告曹明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陈晓罗负担。审 判 员 童清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曹清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