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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孙某廷放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廷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丘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丘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廷,1988年2月29日出生。因涉嫌放火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日经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丘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廷犯放火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继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7日晚上,被告人孙某廷怀疑继母杨某美要和自己分房屋的产权,遂产生了用火将房屋烧毁,谁也得不到的想法。2014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廷从房间拿出之前自己用剩的汽油浇在床上,然后用打火机点燃用汽油浇好的被子,后逃离现场。房屋着火后村民积极进行扑救,最终火灾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720元。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廷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孙某廷定罪处罚。被告人孙某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晚上,被告人孙某廷酒后怀疑继母杨某美要和自己分房产,遂产生了用火将房屋烧毁,谁也得不到的想法。2014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廷将之前自己用剩的汽油浇在床上,然后用打火机点燃被子后逃离现场。房屋着火后村民积极进行扑救,最终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72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证据: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记录案件来源于孙某文2014年8月18日00时35分报案。2、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孙某廷基本身份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不属网上在逃人员。3、到案情况,证实2014年8月18日12时45分,孙某廷到腻脚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放火将其自家房屋烧毁的犯罪事实。4、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2014年8月18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丘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提取涉案的一只铁油桶并拍照固定。5、证人孙某爱证言证实2014年8月17日晚上8点钟左右孙某廷在孙某爱家吃饭,孙某廷喝了大约四两左右的白酒。晚上11点左右孙某廷离开孙某爱家回石洞村。矣能村离石洞村大约有500米的距离。6、证人绍某凤于证言,证实孙某廷是绍某凤的侄儿。2014年8月18日早上9时许绍某凤做活回家,看见孙某廷在沙发上睡觉,之后孙某廷告知绍某凤,因为孙某廷的继母回来和他争房产,他怕争不赢,就放火将房子烧了。孙某廷的父亲几年前去世了,其继母又改嫁了,之前孙某廷和继母的关系比较好。孙某廷在家里面经常喝酒。7、证人孙某平证言,证实孙某廷是孙某平的侄儿子。两家的房子前后相邻。2014年8月18日0时许,孙某平听见瓦片响,起床出门就看见孙某廷家着火了,其就顺着街心跑,叫人救火。之后村小组长孙某文组织村里的人救火,但是火势太大,根本扑灭不了,最后还是烧完了。孙某平觉得孙某廷讲话很奇怪,精神状况很不正常,很喜欢喝酒。2014年8月17日那天,孙某廷的继母回过村里,回来干什么不知道,继母对孙某廷还是好的。8、证人孙某文证言,证实2014年8月17日孙某文带孙某廷的继母杨某美到腻脚街上办理杨某美女儿的未生育证明,之后杨某美回石洞村住了一晚。晚上12点多钟,听见外面有人叫着火了赶紧起来,孙某文起床出来见孙某廷家房子被烧,就组织人员灭火并打电话报了案,但因火太大了没办法救。孙某文没有听说杨某美回来跟孙某廷抢房产、争土地什么的。9、证人孙某玉证言,证实2014年8月18日凌晨,孙某平发现孙某廷家房屋起火后就来叫其,到现场时村小组长说他已经报警了,当时房屋已经完全烧起来了。具体起火的原因不知道,只是事后听孙某国说他昨晚孙某廷家房屋起火前30分钟左右还看见孙某廷的,后面就联系不上他了。之前有孙某国家的红豆拉来放在孙某廷家。拉了很多,具体多少就不知道了。孙某廷喜欢喝酒,从去年开始就感觉他脑子反应慢,人也变懒了。10、证人杨某美(孙某廷继母)证言,证实2014年8月17日其和孙某文到腻脚街上办理女儿的未生育证明,办好后就和孙某文一起回石洞村住一晚,到了晚上12点多钟,听见外面有人叫着火了,于是起床出来见是自家的房子被烧,但未见到孙某廷。其和孙某廷没有争房产、争土地什么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平时如果孙某廷不外出打工就是他一个人住。被烧毁的房子是2000年盖的,除了国家补助外大概花费了20000元。11、被害人孙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8月17日23点左右,孙某廷来找孙某甲,孙某甲发烟,孙某甲不要,孙某廷说:“二舅你就接一只吧,以后不知道要到什么时候你才能抽着我的烟了”,还说他家的房子他不要了,之后转身走了,孙某甲以为他喝酒醉讲酒话就不在意。20多分钟后孙某甲听到火烧房子的声音,出来看见孙某廷家的大房子着火了,火已经烧到楼上冒顶了。同时孙某平等人也赶到现场来救火了,不到两三分钟的时间全村人都赶来救火了,由于火势太大没有救得了。孙某甲今年收回来的半干红豆全部放在他家的楼上挂起都被烧了,一共25牛车,每车红豆能打出100斤红豆仔。价值8000元左右。孙某廷爱喝酒,经常喝酒醉,不喝酒时说话做事都是正常的,与正常人一样,没有什么精神病。2014年8月17日那天,孙某廷的后妈回来过,住在村长孙某文家,但不知道她回来干什么。也不知道他们俩是否争土地房产。12、被告人孙某廷于供述及辩解,证实继母改嫁后一直有分房子、分土地的想法。2014年8月17日晚上,其在矣能地村孙某爱家吃饭,吃饭时喝着3市两左右的白酒,晚上天黑了以后才回到家,在门口遇到孙某甲并听说继母在孙某文家吃饭,想着继母回村都不回家,心里就气愤,于是产生了烧房子的想法,就将2014年农历7月15日买来加摩托车剩下的汽油提来放在进大门右手边的房间里,就去找孙某甲,发烟给孙某甲,孙某甲不要烟,其就说:“二舅,你就抽一支把,以后不知道到什么时候你才能抽着我的烟了。”当时的意思是烧房子后肯定是犯法的,但不知道会有多重。之后其回到家,将汽油倒在父亲当初睡的房间的被子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着,其离开现场,往腻脚村走并。后去大妈家吃饭,和她说了点火烧房子的事情,她知道后就和其一起进来派出所了。作案使用的打火机是一只黄色电子打火,打火机被其丢在腻平公路岔里扯老寨村岔路那里的公路上。所烧的房子周围都住着人家,后面是孙某平家,右边是孙某甲家的房子,距离大概10米左右。其和继母杨某美没有就房产、土地等进行过协商处理。所烧的房子房子是2000年建盖的,当时建盖花了2万元左右。被烧的红豆是孙某甲的。13、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经鉴定,烧毁的房屋价值45720元、红豆价值10000元。1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情况分析报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位于腻脚乡大铁村民委石洞村孙某廷家。孙某廷家东距孙某平家耳房325CM、距孙某平家住房815CM;南距孙某甲家535CM。,起火点位于东南方的房间内,房间北墙脚见有一个铁油桶。15、辨认笔录及照片,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孙某廷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上述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形成锁链,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廷纵火烧毁自家房屋的行为,危害了他人财产及人身安全,危及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惩处。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廷犯放火罪,事实清楚,所列举的证据合法有效,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孙某廷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孙某廷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孙某廷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孙某廷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廷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黄会银审判员  李宾果审判员  伍新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