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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调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刘某,身份证号码:。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常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