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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一中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XX南诉被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南,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行初字第51号原告XX南。委托代理人赖忠建,海南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朝荣,海南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琼龙,该县县长。被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李科,该局局长。原告XX南诉被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被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提起行政诉讼后,被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同意确认其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保证其享受政策待遇等,其救济目的即将实现,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南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南负担。审判长  汪永清审判员  黄俊明审判员  潘文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玲玲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审核:汪永清撰稿:汪永清校对:程玲玲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5日印刷(共印28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