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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春霞、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霞,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905号原告:王春霞,女,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岳西县。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董事长。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被告:金瑞生,男,汉族,个体户,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霞诉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被告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在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的工程款16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留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的工程款1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胜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