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高永红、李先勋与李先勋、王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红,李先勋,王华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高永红,女,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先勋,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王华章,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红与被告李先勋、王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高永红负担。审判员 何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品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