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天福、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12-1号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庞瑞海,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幸华、黄佳咏,系联社职员。被告:陈天福。被告:李霞。被告:董用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天福、李霞、董用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