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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文华诉李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华,李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华被执行人李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1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王文华诉李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申请执行人王文华货款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和机动车辆管理所等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以致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郭伟涛代执行员 解小斌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