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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曲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尚勤与海安县广播电视台雅周广播电视服务站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尚勤,海安县广播电视台雅周广播电视服务站

案由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曲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徐尚勤。被告海安县广播电视台雅周广播电视服务站,住所地海安县雅周镇。法定代表人李加勤,海安县广播电视台雅周广播电视服务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尚勤诉被告海安县广播电视台雅周广播电视服务站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尚勤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尚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尚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尚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兴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