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吴向阳、蒋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吴向阳,蒋浩,赵国荣,鲁国锋,建德市东升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9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锦绣山庄1栋1-4层。诉讼代表人徐军芳,行长。被执行人吴向阳,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蒋浩,女,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赵国荣,男,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鲁国锋,男,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建德市东升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万龙村(大路上)长龙岗3号。法定代表人吴向阳,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吴向阳、蒋浩、赵国荣、鲁国锋、建德市东升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蒋浩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钱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志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