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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克要与被申请人陈信虎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克要,陈信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70号申请人陈克要,男,汉族,老河口市人,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小陈营村一组。被申请人陈信虎,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怡景新城小区。申请人陈克要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以被申请人陈信虎名义登记的下列财产予以查封:1、位于荆门市掇刀军马场路南侧(怡景新城小区)的房屋一套2、位于荆门市掇刀区长坂坡路东侧(瑞南新城小区)的商业门面一间。申请人陈克要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克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以被申请人陈信虎名义登记的下列财产予以查封:1、位于荆门市掇刀军马场路南侧(怡景新城小区)的房屋一套;2、位于荆门市掇刀区长坂坡路东侧(瑞南新城小区)的商业门面一间。二、对申请人陈克要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李锦玲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园丁小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分别交被申请人及担保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管辖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