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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张国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93号罪犯张国岐,男,生于1942年8月2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宜中刑初二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13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128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国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28年11月14日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岐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20分,月均4.4分。该犯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25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孟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