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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被告唐保军与李莹莹与何秀芹与刘兴华与孙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异议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唐保君,李莹莹,何秀芹,刘兴华,孙立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239-1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421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辛晓伟,身份证号码2323019870618781X,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职工,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8号。被告唐保君,身份证号码230122196905073217,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永源镇永和村四组。被告李莹莹,身份证号码230230198704160941,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金城乡古城村四组。被告何秀芹,身份证号码230122196510043267,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永和村八组。被告刘兴华,身份证号码230122196809053224,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永和村六组。被告孙立娟,身份证号码230119197810153288,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永和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被告唐保军、李莹莹、何秀芹、刘兴华、孙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莹莹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莹莹在哈尔滨银行利民支行的活期存款6500元;二、冻结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提供担保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账号167703349048中资金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 于 涛审判员 :王春红审判员 ;张中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亚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