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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任宣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任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王志强。被告任宣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强诉被告任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任宣辉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印根审 判 员  张翠芹人民陪审员  支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