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黄革与雷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革,雷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黄革,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雷静,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原告黄革与被告雷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按照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程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