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商特字第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兆丰织造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7)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兆丰织造有限公司,范雅英,邵志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特字第0100号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波。委托代理人钟久星。被申请人吴江市兆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路镇南三区6号。法定代表人邵勋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范雅英。被申请人邵志农。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江市兆丰织造有限公司、范雅英、邵志农担保物权���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