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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屈某某,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对被告屈某某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