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与南通恒升印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环境保护局,南通恒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698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牡丹江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郭建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南通恒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新安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陈和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南通恒升印染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门环非诉行审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被执行人南通恒升印染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人民币16506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无果。本院经调查得知南通恒升印染有限公司处于即将宣告破产状态。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即将宣告破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暂时终结,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启东市环保局的(2014)启环罚字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汉礼执行员 蔡卫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