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俊鹏与曹国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鹏,曹国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刘俊鹏,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曹国山,男,1964年10月出生,德兴集团陵城区西班牙项目部承包商。本院在执行刘俊鹏与曹国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玉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