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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少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杜良兴。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离婚条件不成熟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