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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谢勤根与被执行人程玲、程石保、陈恩桃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勤根,程玲,程石保,陈恩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谢勤根。被执行人程玲。被执行人程石保。被执行人陈恩桃。申请执行人谢勤根与被执行人程玲、程石保、陈恩桃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勤根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玲下落不明,程石保、陈恩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继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