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谢勤根与被执行人程玲、程石保、陈恩桃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勤根,程玲,程石保,陈恩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谢勤根。被执行人程玲。被执行人程石保。被执行人陈恩桃。申请执行人谢勤根与被执行人程玲、程石保、陈恩桃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勤根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玲下落不明,程石保、陈恩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继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