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55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方某某,男。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2012年12月,我与被告方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6月17日,我们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我与被告结婚后,彼此感情一般,性格各异,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经常喝酒,酒后便动手打我,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因为彼此感情不和,我与被告已分居长达6个多月。为此,我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方某某离婚。被告方某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同意与原告吴某某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方某某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6月17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婚间原、被告曾为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3月12日,原告吴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经审,被告方某某承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表示同意与原告吴某某离婚。上述事实,原告吴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吴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方某某承认夫妻感情已破裂,表示同意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故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返还部分彩礼款的请求,因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彩礼款不应返还,被告此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巴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