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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昂苏乐玛、宝音格日乐诉被告门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昂苏乐玛,宝音格日乐,门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昂苏乐玛,女,52岁。原告宝音格日乐,女,25岁。被告门都,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昂苏乐玛、宝音格日乐与被告门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昂苏乐玛、宝音格日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图门巴格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昂苏乐玛、宝音格日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昂苏乐玛、宝音格日乐负担。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海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