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昂苏乐玛、宝音格日乐诉被告门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昂苏乐玛,宝音格日乐,门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昂苏乐玛,女,52岁。原告宝音格日乐,女,25岁。被告门都,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昂苏乐玛、宝音格日乐与被告门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昂苏乐玛、宝音格日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图门巴格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昂苏乐玛、宝音格日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昂苏乐玛、宝音格日乐负担。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海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