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沈佳钦与朱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佳钦,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沈佳钦,男,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朱伟,男,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佳钦与被执行人朱伟(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470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伟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登记信息。对此,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2,100元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 杰审判员 王 勤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琦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