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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吴红英与程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英,程福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979号原告吴红英,居民。被告程福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英与被告程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英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3.50元,由原告吴红英负担。审判员  张炳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方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