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吴红英与程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英,程福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979号原告吴红英,居民。被告程福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英与被告程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英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3.50元,由原告吴红英负担。审判员 张炳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方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