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雷某某,女,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某某,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