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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3015孙海林与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林,郑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3015号原告孙海林,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王冬梅(系孙海林妻子),女,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同上。被告郑发,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司机,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林诉被告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海林撤回对被告郑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殿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