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3015孙海林与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林,郑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3015号原告孙海林,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王冬梅(系孙海林妻子),女,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同上。被告郑发,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司机,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林诉被告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海林撤回对被告郑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殿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