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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丹江口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艾光娥、杨建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艾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丹江口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艾某,女,生于1955年11月12日,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申请)、参加诉讼(开庭审理)、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申请人艾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艾某于2014年4月24日以被申请人张某(系申请人艾某的丈夫)自1998年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也没有其信息,下落不明。期间在周边地区查寻也无音讯,至今已有17年时间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某,男、生于1955年3月16日,汉族,农民,湖北省丹江口市人。1980年4月8日与申请人艾某在丹江口市石鼓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均县凉水河区薛桥公社)。1998年间被申请人张某以到外地打工而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期间申请人艾某及亲属亦在周边地区查寻但无音讯。申请人艾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5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下落不明长达17年之久,申请人艾某以被申请人张某失踪、下落不明,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死亡,并提供了所在社区居委会和公安机关以及相关亲戚等关于被申请人张某失踪、下落不明的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艾某作为被申请人张某的妻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死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计孝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占 展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