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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28号原告上海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寿琪。委托代理人徐方增,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常海阳。委托代理人王洪。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双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霜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