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游玉银申请执行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玉银,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执字第125号申请人游玉银,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5日。被执行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电信街109号。法定代表人廖子先,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游玉银申请执行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市劳人仲案字(2015)67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114,892.00元。本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昌市有未结算工程款,为便于执行,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指定西昌市法院���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如下:一、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市劳人仲案字(2015)67号仲裁裁决书由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二、终结本院对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市劳人仲案字(2015)6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何 斌审判员 罗春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荣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