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蒋兴海与许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兴海,许必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595号原告蒋兴海,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许必山,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兴海诉被告许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兴海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兴海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兴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兴海承担。审 判 长 江明海人民陪审员 詹德祥人民陪审员 徐恩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