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金明珍与吴文革、吴慧云、张保民、孙广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金明珍,男,1964年1月7日生,朝鲜族,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吴文革,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吴慧云,女,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张保民,男,198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孙广源,男,198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明珍与被执行人吴文革、吴慧云、张保民、孙广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2014年12月16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3415.10元,现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年12月16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敬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