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宏斌与安徽扬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斌,安徽扬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42号原告:王宏斌,男,汉族,1967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安徽扬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永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斌诉被告安徽扬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宏斌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