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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继超与成都兴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超,成都兴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杨继超被执行人:成都兴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继超与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兴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一案,本院(2014)成民终字第6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兴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继超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6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 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兴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