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永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秦学荣与被告秦学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荣,秦学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永民初字第257号原告秦学荣,男,1935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秦学品,男,1939年1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荣与被告秦学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学荣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学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学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秦学荣负担。审判员 傅亚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