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永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秦学荣与被告秦学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荣,秦学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永民初字第257号原告秦学荣,男,1935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秦学品,男,1939年1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荣与被告秦学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学荣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学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学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秦学荣负担。审判员  傅亚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