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吕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XX,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城市人,无业。2014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倩倩、王塞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吕XX在李XX(另案处理)于海城市兴海大街普金园小区3号楼南5单元4楼和海城市铁西金源小区8号楼4单元507号租房处非法经营的云顶王、新博园黑彩网站担任操盘、记账等工作,该赌博网站收取下线投注额共计人民币112521461.9元。案发后,被告人吕XX主动到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吕XX的供述,证人李XX的证言,户籍证明、自首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XX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XX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是提出其是在2012年7月份才开始受李XX雇佣的。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李XX(另案处理)在位于海城市兴海大街普金园小区3号楼南5单元4楼和海城市铁西金源小区8号楼4单元507号租房处非法经营云顶王、新博园黑彩网站自2012年7月份受李XX雇佣被告人吕XX为李XX担任操盘、记账等工作,该赌博网站收取下线投注额共计人民币112521461.9元。案发后,被告人吕XX主动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吕XX的供述,证明我从2012年7月份为李XX经营的黑彩网站担任操盘、报账等工作,李XX过去每月给我开1700元钱,后来每月开1800元。2、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其经营云顶网、新博园等黑彩网站,并雇佣吕XX等人的情况。3、自首书,证明被告人吕XX受李XX雇佣为其经营的黑彩网站操盘情况。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吕XX年龄等自然情况。5、案件来源,证明本案系辽宁省公安厅指定辽阳市公安局。6、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吕XX系主动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帮助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XX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黄金萍审判员 滕 飞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菲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