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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廖勇,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宋柏林,双峰县和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甲于2006年在衡阳市务工期间相识并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刘某戊,婚后,被告性格比较暴躁。双方于2011年9月在双峰县永丰镇城中路汇丰步行街购买商铺一个(1幢2层211房,建筑面积56.55m2),经双峰县房屋登记办公室2014年10月22日登记发证(双房权证永2014字第××号),所有权人为原、被告共有。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购房款加办证费用合计40万元。另原告陈述尚有夫妻共同财产存款5万元在被告手,对此被告陈述购房时借款20万元,该5万元已还债,但被告没有当庭提交相关证据。2014年原、被告均在海南三亚市一娱乐场所上班,租住于三亚市港门村三路47号307室;2014年10月2日因被告电话联系不上原告而怀疑是原告出轨,在原告当天17时回到租住房后,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致原告鼻子流血、左眼红肿,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三亚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接警后于2014年10月3日4时30分许将被告带离至该派出所询问,在接受询问中,被告陈述其殴打了原告,并从2014年9月20日至9月30日吸食毒品“k粉”,经阿片类物质尿液检测板检测,被告尿液呈阳性。公安机关拟立案侦查,但因被告多次向原告认错,念及夫妻情份,原告向公安机关主动提出不要求公安机关调查、追究被告的任何法律责任,并作为被告的保证人向公安机关出具“担保人保证书”,公安机关遂对被告予以释放。此后,原告离开被告回衡阳娘家,并于2014年10月22日书写离婚诉讼后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原告不同意和好,原、被告不能就小孩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互了解三四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共同生育一小孩,并共同购置了房屋,表明原、被告的婚后感情较好。但因被告性格比较暴躁,加之疑心较重,双方又都在娱乐场所上班,被告怀疑原告出轨,以致引发在出租房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较大程度地伤害了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中,被告能主动向原告认错,原告向公安机关出具担保人保证书,并提出不要求追究被告的任何法律责任,表明原告对被告予以了原谅;且被告在庭审中要求同原告和好、请求原告谅解,坚决不同意离婚,表明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被告痛改前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从维护社会家庭稳定出发,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上诉人李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李某向公安机关出具保证书,不是念及夫妻情分,而是担心被上诉人刘某甲受刑事处罚,对小孩及家人不利。上诉人李某长期经受家庭暴力,刘某甲殴打李某构成轻伤,未被认定。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经调解不好应判决离婚,但一审未判决离婚。请求二审改判。被上诉人刘某甲辩称:本案事实清楚,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甲感情没有破裂,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上诉人李某向公安机关出具的保证书证明夫妻感情牢固,被上诉人刘某甲并不是严重的家庭暴力,而是因一次误会而发生轻微殴打,且事后被上诉人刘某甲反复向上诉人李某道歉,已得到上诉人李某的谅解。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在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刘某甲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证人匡某、肖某、赵某的证言,拟证明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甲的感情情况。2、证人王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拟证明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甲的债务情况。3、照片及银行汇款单据,拟证明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夫妻感情状况。4、商铺合同及付款单据,拟证明购买商铺花费资金35万元。上诉人李某对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被上诉人刘某甲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要求,这些证据没有在一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是不合法的。2、对证据1-7等证人证言,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真实性值得怀疑,没有法律效力。对证据8、9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购买商铺的款项是借来的。经审查,被上诉人刘某甲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1-9,不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本院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刘某甲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10,因上诉人李某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二审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所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甲系自由恋爱,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因被上诉人刘某甲对上诉人李某不信任,引发矛盾,被上诉人刘某甲对上诉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伤害了夫妻感情。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中,刘某甲能主动向李某承认错误,李某向公安机关出具担保书,并提出不要求追究刘某甲的法律责任,表明李某对刘某甲予以谅解。只要刘某甲能改正缺点,双方在生活中能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关心,一审认定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对上诉人李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李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 兴审 判 员  肖卫江审 判 员  曾爱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颖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反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