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执行武兴全与咸治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兴全,咸治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武兴全,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咸治美,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武兴全与咸治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咸治美名下、位于甘南镇光明街、房证号为“甘南县房字第200**号”的房屋过户到申请人武兴全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张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