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石法执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小琴申请执行陈钰媚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琴,陈钰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石法执字第231-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琴,男,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钰媚,女,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08)石法执字第23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钰媚的银行存款。因陈钰媚已向陈小琴付清抚养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钰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豪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