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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石法执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小琴申请执行陈钰媚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琴,陈钰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石法执字第231-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琴,男,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钰媚,女,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08)石法执字第23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钰媚的银行存款。因陈钰媚已向陈小琴付清抚养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钰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豪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