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陶立与谭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立,谭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陶立,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谭超,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立诉被告谭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谭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立申请撤回对被告谭超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立撤回对被告谭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60元,减半收取6430元,原告陶立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阳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