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李某某,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2089号原告周某甲,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某某,女,195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周某乙,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李某某、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应由原告周某甲负担,鉴于原告周某甲目前经济困难,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 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渡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