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川羌族自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川福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它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48号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北川福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川福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非执审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亚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