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沧民初字第552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为原告认识被告并和被告同居时尚未满18周岁,社会阅历浅,被告及其家人看原告年龄小,又是外地人,周围没有亲人,所以对原告百般刁难。虽然原告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但是并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2014年春节原、被告回原告娘家过年,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刘某乙,后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发生矛盾。2015年3月18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且原、被告生育一子,共同建立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夫妻生活期间发生矛盾也属正常,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原告虽主张离婚,但未就感情破裂问题提交相关证据,其所诉并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因被告缺席未能组织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张振常人民陪审员 张洪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亚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