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震宇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973号罪犯徐震宇(别名徐政勋),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初中文化。2011年7月4日曾因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二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震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徐震宇(别名徐政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震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技术课学习,考试成绩平均为89.8分。罪犯徐震宇在从事服装加工缝纫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期间,获考核分286.6分,记功4次。属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有前科一次,禁闭一次,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徐震宇(别名徐政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震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