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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登攀诉唐海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892号原告刘某,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委托代理人李某,临沂河东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平安财保临沂支公司)。被告李某,女,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和被告唐某、平安财保临沂支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褚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