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天福,李霞,董用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天福,李霞,董用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12-1号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庞瑞海,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幸华、黄佳咏,系联社职员。被告:陈天福。被告:李霞。被告:董用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天福、李霞、董用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