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晓伟与被告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伟,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周晓伟,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委托代理人:秦国家,曲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桑亮,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原告周晓伟与被告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周宗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晓伟的委托代理人秦国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晓伟诉称:被告桑亮从事运输工作,于2014年3月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又于10月从原告处借款27646元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7646元及利息。被告桑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桑亮从事运输工作,于2014年3月18日从原告周晓伟处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周晓伟现金叁万元整(30000)”。2014年10月1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7646元,约定10月30日前还清。也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清偿。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桑亮从原告周晓伟处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同时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桑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周晓伟借款5764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1元,由被告桑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宗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卓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