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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赵兵川与吴延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兵川,吴延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457号原告赵兵川,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吴延风,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赵兵川诉被告吴延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延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兵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兵川负担。审判员  徐秋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艳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