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赵兵川与吴延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兵川,吴延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457号原告赵兵川,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吴延风,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赵兵川诉被告吴延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延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兵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兵川负担。审判员 徐秋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艳娇 来源:百度搜索“”